115年度司促字第151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禎晴
㈠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肆萬參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捌萬零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壹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