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394號
債 權 人 李峰億
債 務 人 豐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永得
債 務 人 豐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趙哲鋒
債 務 人 周育平
一、
債務人豐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永得、周育平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豐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周育平應向
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豐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趙哲鋒、周育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