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46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鎮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仟肆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