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4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麗琴
呂學能
一、
債務人李麗琴、呂學能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李麗琴應向
債權人給付伍萬伍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參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