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604號
債 務 人 鍾佩珊
債 務 人 鍾宏昇
一、
債務人鍾佩珊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貳萬貳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鍾佩珊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宏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鍾佩珊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鍾佩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宏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鍾佩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