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6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胡育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胡育愷分別於(一)、民國94年02月01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
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及於(二)民國95年04月30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
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查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92,685元整不為繳納,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562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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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95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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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