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6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正軒
㈠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期計付
違約金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最高期數為三期。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期計付違約金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最高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