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82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明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陸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三)柒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參佰元,第二期肆佰元,第三期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