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1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鈺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76計算之利息,
暨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二)伍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1.肆萬玖仟柒佰捌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62計算之利息;2.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