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季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零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六日止,以本金玖仟陸佰零貳元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五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六日止,以本金壹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六日止,以本金貳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六日止,以本金壹佰零肆萬零肆佰伍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六年二月六日止,以本金壹佰零肆萬零肆佰伍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