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30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樓偉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年息百分之16)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年息百分之16)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