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38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其正
㈠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