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46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雅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及已計未收利息陸仟捌佰捌拾貳元、
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