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5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婷安(原名:楊文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楊婷安即楊文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21日止累計51,512元正未給付,其中50,940元為消費款;57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6545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