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5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騏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參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楊騏瑋於民國114年0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21年06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24日止累計854,370元正未給付,其中834,546元為本金;19,736元為利息;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6575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