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8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孟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捌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115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孟欣於112年09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孟欣至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89935元,但於115年05月26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9783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