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82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湘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零柒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980萬元,借期起於109年04月28日至139年04月28 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
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2%,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5年04月28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臺北北門郵局
存證信函第2375號及收件回執
可憑,誠屬
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5,075,972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中長期
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份、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乙份。 二、繳款明細乙份。 三、 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2375號存證信函影本乙份、回執影本貳份。 四、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五、
戶籍謄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682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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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2.676%計算,逾期超過9個月部分,按年息2.23%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