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9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戴佶侃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戴佶侃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6月29日止累計120,720元正未給付,其中117,953元為本金;2,274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6965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