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0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永潤豐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金齊
債 務 人 郭良吉
㈠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貳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