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1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士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聲請人前董事長郭明鑑日前辭任。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又依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意旨,董事長缺位而尚未補選完成前,得類推
適用
上開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職務。故
聲請人現由副董事長蔡宗翰代理董事長職務,並依法對外代表公司。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60,596元及其中本金451,674元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76,540元及其中本金559,119元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7199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