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素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
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素凰前於民國95年1月27日,依據與
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7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
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000元,並自95年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王素凰前於民國93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44,454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726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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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年息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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