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28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鐘嘉文(即鐘添豊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鐘添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貳萬肆仟陸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