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3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温順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温順翔於民國112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28年11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1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06日止累計765,838元正未給付,其中758,612元為本金;7,13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温順翔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28年1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1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06日止累計801,596元正未給付,其中794,037元為本金;7,46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7395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