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41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曼寧
㈠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陸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暨玖佰元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貳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