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591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奕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捌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按月以參佰元計收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