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6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貳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零參拾柒元,及其中肆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