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6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國華
㈠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捌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貳拾參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壹拾玖萬玖仟壹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伍萬貳仟捌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