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67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胡睿彬即胡翌中
胡家林
一、
債務人胡睿彬即胡翌中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零貳萬貳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1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胡睿彬即胡翌中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家林給付之;債務人胡睿彬即胡翌中、胡家林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壹佰玖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