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07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訟代理人  蔡嘉琪  


債  務  人  沈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3月15日核貸30萬元整予債務人,約定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54%計算之利息【現為12.25%】,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三)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0年10月01日核貸35萬元整予債務人,約定借款期間5年,貸款利率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2%計算之利息【現為12.91%】,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四)上開借款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五)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六)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5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定還款,經聲請人屢次催索,今相對人仍未依約繳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80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5,068元
沈家輝
自民國115年05月15日起
至民國115年06月14日止
年息12.25%
001
新臺幣195,068元
沈家輝
自民國115年06月15日起
至民國116年03月14日止
年息14.7%
001
新臺幣195,068元
沈家輝
自民國116年0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25%
002
新臺幣45,742 元
沈家輝
自民國115年04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4月30日止
年息12.91%
002
新臺幣45,742 元
沈家輝
自民國115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6年01月31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45,742 元
沈家輝
自民國116年0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