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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3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林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2,7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8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90,41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47,9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83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2746元
林冠君
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9%
002
新臺幣390416元
林冠君
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5%
003
新臺幣447933元
林冠君
自民國115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2746元
林冠君
自民國115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90416元
林冠君
暨自民國115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47933元
林冠君
暨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