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7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前於民國114年03月21日、112年12月0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20,000元整、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貳紙,其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欠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合計760,795元,分述如下。(一)621,338元,及自民國114年0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二)139,457元,及自民國114年05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6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87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1338元
李文生
自民國115年0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8%
002
新臺幣139457元
李文生
自民國115年05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1338元
李文生
自民國115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無
002
新臺幣139457元
李文生
自民國115年06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