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世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陸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伍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
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