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戴志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元,及其中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
違約金,以90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