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9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冠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曾冠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05日止累計29,864元正未給付,其中27,794元為消費款;1,170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8980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