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16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照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0,173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