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2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廖乃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2,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0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
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9,0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