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2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書玉
債 務 人 李育霖
王日龍
㈠758,82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9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1,437,057元,及自11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63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㈢3,519,477元,及自11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1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李育霖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日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