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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3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何孟庭  


            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8,38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6月23日止,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115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孟庭邀同陳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借款金額總計97,809元,約定償還期間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放款借據所示。
  ㈡債務人自115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積欠債權人如首揭金額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放款借據第7條約定,本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淑美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