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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34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黃鈺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49元,及其中2,095元自民國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持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條款第23條,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另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給付利息,查債務人尚積欠2,149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095元、循環利息54元),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