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3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怡玫
㈠134,535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04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㈡57,297元,及自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13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先後於112年4月26日、112年12月8日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借款金額分別為300,000元、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詳如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所示。
㈡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條款,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現仍積欠債權人如
首揭金額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經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