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38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安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645元,及其中34,176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於110年1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
迄115年4月底尚積欠債權人37,645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4,176元、已到期之利息2,257元、違約金1,200元、手續費12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