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3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宗璿
㈠108,000元,及自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計收
違約金8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1,0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㈡32,216元,及自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8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1,0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44,000元、40,000元,約定以每個月為1期,每期分別攤還本金4,000元、1,112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
按月計付違約金,借款期間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詳如
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所示。
㈡
詎債務人屆期均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現仍積欠債權人如
首揭金額所示之本金、違約金尚未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