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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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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3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陳宗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108,000元,及自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8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1,0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㈡32,216元,及自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8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1,0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44,000元、40,000元,約定以每個月為1期,每期分別攤還本金4,000元、1,112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月計付違約金,借款期間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詳如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所示。
  ㈡債務人屆期均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現仍積欠債權人如首揭金額所示之本金、違約金尚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