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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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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羽緹即黃荷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9,087元,及其中118,645元自民國11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債務人115年7月27日尚積欠債權人119,087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18,645元、利息442元),並應給付如首揭金額所示之利息,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