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4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唐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93,619元,及其中
㈠861,146元自11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61計算之利息;
㈡396,285元自11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72計算之利息;
㈢512,053元自11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2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分別於111年7月28日、113年4月16日、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0元、500,000元、630,000元,其借款期間及利息之計算方式等詳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示。
詎債務人屆期均不為清償,依各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截至115年7月28日,債務人仍分別積欠債權人870,693元(含本金861,146元、利息9,547元)、402,087元(含本金396,285元、利息5,802元)、520,839元(含本金512,053元、利息8,786元),及如
首揭金額所示之利息尚未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