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44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歐瑜真即張瑜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4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