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5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50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陳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324元,及其中99,597元自民國11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持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條款第23條,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另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給付利息,查債務人尚積欠105,324元(含消費款99,597元、已到期之利息4,789元、費用或違約金938元)未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