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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張雅嵐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雅嵐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雅嵐之戶籍址設於宜蘭縣五結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