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5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吳尚和即吳佳縉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尚和即吳佳縉核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吳尚和即吳佳縉戶籍址設於新北○○○○○○○○,因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