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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5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葉宏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071元,及其中
  ㈠4,717元自民國11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75計算之利息;
  ㈡17,635元自11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
  ㈢6,046元自11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
  ㈣4,526元自11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36,071元未為清償(含本金32,924元、已到期之利息1,853元、違約金及雜費1,294元),並應給付如首揭金額所示之利息,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