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573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方韋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822元,及其中68,332元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300元計收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3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